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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3-07-03

    一、充分认识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律师队伍迅速壮大,律师事业全面发展。但目前全国仍有些地方没有执业律师,一些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全国共有164个县(市、区)没有律师。其中,126个县既没有律师也没有律师事务所,38个县有律师事务所没有律师。此外,还有92个县(市、区)只有1名律师。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就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迫切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采取有力措施,下决心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措施
    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以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组建国资律师事务所、组织选派志愿律师、深入开展“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和“同心·律师服务团”为主要工作措施,加大政策、经费和组织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一)鼓励支持设立分所。由司法部、全国律协和有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安排规模较大、社会形象好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到没有律师事务所的县(市、区)设立分所。西藏自治区暂在没有律师的县所在地区和人口较多、交通沿线、边境口岸县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分所原则上由这些县(市、区)所在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在本省(区、市)内协调解决。在设立分所的同时,律师事务所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优秀律师到分所执业,并保证至少有1名律师常年在分所专职执业。同时,注意吸收该地区考取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到分所执业,为培养当地律师人才创造条件。
   (二)组建国资律师事务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没有律师的县(市、区)的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发展国资律师事务所。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关于对国资律师事务所给予财政支持的政策,为当地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组织选派志愿律师。由全国律协指导有关省(区、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选派优秀律师到有律师事务所但没有律师的县(市、区)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县(市、区)志愿执业,志愿律师与当地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派出志愿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要积极支持,保证志愿律师在原所的待遇不变,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志愿律师被派往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协助当地律师事务所做好志愿律师的服务工作,支持志愿律师开展业务活动,保障志愿律师有适宜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深入开展“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进一步扩大“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覆盖面。从今年开始,“1+1”行动要优先选派更多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同时,扩大“同心·律师服务团”规模,增加对口帮扶地区数量,为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提供法律服务。
   (五)扎实推进“百千千工程”和“千人计划”。全国律协组织开展的“百千千工程”和县域律师培养“千人计划”,在今后一个时期,要向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倾斜,为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和人才培养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没有律师的县(市、区)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欠发达地区所在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动员组织安排本地区规模较大、社会形象好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派驻志愿律师,并对派驻律师、志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本省(区、市)内解决确有困难的,要报司法部、全国律协协调其他省(区、市)统一解决。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大经费保障。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为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所和派驻律师、志愿律师工作和生活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将在没有律师的县(市、区)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欠发达地区执业的派驻律师和志愿律师办理案件费用纳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补贴范围。有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要为在没有律师的县(市、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以及在当地执业的派驻律师和志愿律师提供经费支持,并减免其律师协会会费、实习律师上岗培训费等相关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培养基金,资助没有律师的县(市、区)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欠发达地区培养律师人才。
   (三)提供政策支持。没有律师的县(市、区)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降低在没有律师的县(市、区)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和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门槛和条件,对设所的资产条件不做硬性要求;允许律师事务所就近从本所在没有律师的县(市、区)所在省(区、市)分所中选派律师,派驻律师的档案保持不变更,保留在原注册地。要在律师评优、表彰、培训等方面对志愿律师、派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实行政策倾斜。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实施方案,请于2O13年7月底前报司法部和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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