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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

一、案件材料审查
审查分析有关涉案材料。
二、委托律师
代理律师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代理案件。
三、律师费用
参照有关规定协商收费。
四、资产调查
全面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资产状况、动产、不动产、投资股权、到期债权、银行帐户等。
五、出具《律师函》
代理律师向债务人出具《律师函》,阐明法律利害关系。
六、参加谈判
代理律师参加谈判,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
七、特殊债务人
对于特殊债务人(例如法定代表人职级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承办律师可代理贵社向其主管单位反映案件情况。
八、目标
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力促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
九、诉讼立案
(一)向管辖法院提交文件
1.《起诉状》原件(以被告人数确定提交份数);
2.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3.如需诉前或诉讼保全,需提交申请书原件(以被保全单位人数确定份数);
4.如原告是法人的,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份;
5.如原告是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份;
6.《授权委托书》原件—份;
7.《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份;
8.其它相关文件等。
(二)立案审查期限
经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受理法院在七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实际立案时,一般当时即可确定是否立案。
(三)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十、一审程序
(一)提交证据
按照立案时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向审理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原件,如有新证据,应同时提交。
(二)诉讼保全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审结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四)普通程序
1.普通程序的适用
受案法院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复杂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审结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十一、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
(二)上诉期限及上诉法院
1.判决上诉
当事人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有权在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裁定上诉
当事人自收到一审裁定书之日起,有权在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费用
与一审诉讼费用费率同。
(四)律师费用
参照有关规定协商收费。
(五)审结期限
1.判决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裁定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六)二审的效力
二审为终审判决或裁定,不能再上诉。
十二、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启动
1.基于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基于审判监督权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法院对各级地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
(1)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再审诉讼时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三)再审程序启动前后的效力
1.再审立案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再审立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适用程序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
3.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
十三、督促程序
(一)审请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
2.该债权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申请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二)受理法院
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受理申请审查期限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四)受理费用
按件收取。
(五)督促程序的效力
1.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 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提出异议后,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十三、执行程序
(一)受理法院
原审案件的一审法院
(二)申请时效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委托律师
代理律师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代理案件。
(四)律师费用
参照有关规定协商收费。
(五)提交文件
1.《申请执行书》原件1份;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复印件或原件(根据法院要求 )1份;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
4.法人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
5.公民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7.《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1份。
(六)申请执行审查期限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裁定是否立案。实际申请执行时,一般当时即可确定是否立案。
(七)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时不再预交费用,待案件执行后,从执行款中扣除,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费用标准: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八)执行中的评估程序
1.委托评估机构
由执行法院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所进行评估。
2.评估费用
  按照规定较难评估费用。
(九)执行中的拍卖程序
1.委托拍卖机构
由执行法院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2.拍卖费用
(1)债权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2)债权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按照规定向债权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一定比例的佣金。
  (3)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债权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债权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债权凭证
1.发放条件
(1)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案件;
(2)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
(3)执行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到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出财产的;
(4)一般应待法定执行期限届满;
(5)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
2.债权凭证的效力
申请执行人领取取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也不受申请次数的限制。
(十一)执行终结
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得到全部执行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互协商调解予以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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