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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形成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0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决定》的发布,充分表明了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展示了依法施政的良好形象。对于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坚持对外开放是中国国策,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
    一、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度越来越大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试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201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版)》,含190项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4年,特别管理措施减少至139项。2015年,随着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的设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统一适用于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122项特别管理措施。2017年,随着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适用于11个自贸试验区的特别管理措施,共95项特别管理措施,对外资的开放度和透明度大幅提高。
    从2013版到2017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主要变化有:其一,持续扩大开放,2013版的外资特别管理措施共190条,2017版95条,减少了50%,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其中,特别管理措施数量减少最多的是制造业,由2013版负面清单的63条,到2017版11条。其二,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提高透明度,如明确对外资控股、股比、高管要求、业绩要求等限制条件。
实践证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明清晰、透明度高,流程简化,降低了外资企业运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与原先“逐案审批制”相比较,凡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采用备案制,占比超过96%,大幅度减少了行政审批成本和时间,得到外资企业和市场的一致好评。
    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取得良好成效
    自2013年9月试行至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的“良种”已经获得预期的好收成。据统计,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整体优化,进一步激发了市场创新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2017年1-11月,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6366家,占全国的20.7%;实际使用外资915.1亿元人民币,占全国的11.4%。
    同时,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发挥了“纲”的作用,与内外资一致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商事登记改革、事中事后监管、“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建立境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吸引高质量和高水平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总部资金池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相配套,制度创新已经迸发出巨大的能量。例如,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投资便利化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可复制推广经验60多项。具体经验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新的制度安排,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注册资本认缴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等;二是新的开放措施,如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等;三是新的管理方式和办事流程,如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营业执照新样式、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等;四是最佳实践案例,如“证照分离”改革、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企业专属网页”政务服务新模式、集成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等。
    三、制度创新与依法行政并重,不断完善法规体系
    在制度创新的同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编制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试行新的扩大开放措施,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
   《决定》的发布,将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积累宝贵经验。(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院长孙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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