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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文选粹

肯定性别差异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9-07-31

  从婚恋家庭到生育、健康,从参政议政到性别歧视,从女性教育到女性就业……每年的全国两会,“妇女权益”始终是热点话题,十八大更是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又一个三八妇女节来临,妇女权益究竟怎样呢?

  职场歧视考验法律执行

  3月6日,郑州首场女子招聘会上,一名女大学生扮演成“花木兰”来求职,呼吁招聘中不要搞性别歧视;同一天,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研讨会在郑州举行,一位细心的女法官发现,在离婚案件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另外还有超过五分之一的家庭被“小三儿”插足。由此可见,作为妇女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权益和家庭权益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

  自1995年中国政府首次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来,妇女地位逐渐提高。但与此同时,妇女在就业时仍会遭遇隐性歧视。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平竞争,机会均等,这种文明应该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各单位招聘、选拔人才时。让有资格的社会成员均等地展开竞争,才能选出合格的人才,也才能体现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程度和管理水平。实际上,女性专场招聘会存在的本身,就足以说明女性仍是求职者中的弱势群体,仍然需要额外予以关照。因此,相貌平庸、未结婚、未生育等都与职位毫不相干的因素,仍然随时有可能成为用工单位拒绝女性求职者的理由。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规定社会事务中男女平等,可是女性权益在就业和工作中受到歧视的现象仍有发生。除了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不够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界定就业歧视缺乏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家庭暴力亟待立法

  全国妇联一项抽样调查表明,我国2.7亿家庭中30%女性遭受过不同程度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约40万个解体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

  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实际情况是,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往往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该干涉,许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也不会将其与违法甚至犯罪联系在一起,执法机关更是难以介入。

  家庭暴力被称为最普遍和危害最大的暴力,放纵亲情成为暴力特区,将使施暴者肆无忌惮、受伤害者无处申冤。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家庭暴力始终游离于法律之外,《反家庭暴力法》因此进入公众视野。

  自2008年起,全国妇联多次在全国两会上交有关“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提案。2011年,全国妇联在20个省市进行反家暴立法调查,93.5%的被调查者支持反家庭暴力立法。如今,全国28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这些都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今年两会,全国妇联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加快立法进度,促进反家庭暴力法早日出台。完善立法虽不是反家庭暴力的全部,但无疑是必不可少的关键一步。最终结果,公众仍在拭目以待。

  消除歧视只是第一步

  今年三月是全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月”,今天是三八妇女节,在这个特殊的时间里,也许我们更有必要去探索,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从性别角度来考察,现代法律与过去相比,最大的进步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条款。不过,现代法律的一个不得不提的缺陷是,忽视了两性之间的区别。用无差别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往往导致男女无法真正做到平等。现实中,因为经济地位不平等,女性往往对家庭暴力隐忍不发;因为社会地位不平等,遭遇职场歧视也只能忍气吞声。

  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由来已久,长期的不平等对待使女性社会地位事实上明显低于男性,基于平等条件去竞争,女性显然处于劣势;除此之外,在某些领域,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也不可能与男性平等竞争。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竞技体育的基本规则是,依据性别差异制定不同的评判规则,如果抹平性别差异实行“平等竞争”,胜负结果不难预料。

  所谓男女平等,不是男女同样着装、同样言行,也不是从事同样的工作,而是在肯定性别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对女性权益提供特殊保护实现社会地位的平等。基于此,法律不仅要追求程序正义,更要确保结果正义。现有法律法规大多仍停留于消除性别歧视阶段,在实现法律“无歧视平等”之后,有必要加强性别差异立法,制定女性特惠条款,从而实现“无利差平等”。从这种意义上说,新的男女不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当然,前提是照顾女性,而不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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