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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文选粹

遗失物品需要一个明确的处理程序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9-11-28

  11月24日,济源市民石先生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说了自己的一件烦心事。原来,石先生在2017年4月16日下午捡到了一个女士挎包,包里除了有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外,还有近万元现金。找不到失主的石先生选择了报警,两名警察登记了石先生的姓名、电话等资料后,带走了挎包及里边的物品。此后,石先生多次向警方了解进展,但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拾金不昧不仅是一种优良品质,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拾金而昧”本身就涉嫌违法,接受失物的人如果中饱私囊,同样构成“侵占罪”。从这种角度来看,追问警方对失物的处理流程和结果,显然并不多余。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之后,如果能找到失主,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如果不能找到失主,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如果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无人认领,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首先是“有关部门”不只是公安机关,公交公司、火车站、商业广场等地都是遗失物品多发地,这些机构也大多有相关的失物招领处,理应遵守同样的法律程序;其次是“有关部门”是否找到了失主,在找不到失主的时候是否及时发布了招领公告?再次是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归国家所有”?

  对于个人而言,遗失物品似乎是一件小概率事件。但随着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丢失物品的情况越来越多,就整个社会而言,遗失物的处理无疑是一件不应忽视的“大事”。现实情况是,这件“大事”应该由谁来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数时候,拾金不昧者将捡到的遗失物交给“相关部门”,就想当然地认为做了好事。殊不知,如果缺乏完备的处理流程与透明的监督机制,好事未必一定能有好的结果。一方面,接收失物者“雁过拔毛”的事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因为不知如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公交公司、火车站等部门面对大量积压的遗失物一筹莫展。以此为背景,有必要为遗失物的处理尽快明确相应的规则。

  终结失物招领“各自为政”的现状,首先就应该统一设置失物招领处,就社会效果来看,公安机关设立失物招领处是最权威高效的。统一设置失物招领处的基础上,有必要明确接收登记机制——对于市民上交或相关部门转交的遗失物,不妨通过填写三联单登记在册,其中包括存根一联、随物品保管一联、上交物品者留存一联。如此一来,既可以随时查询遗失物的处理情况,也可以提请广泛的社会监督,避免瓜田李下之嫌。完善监督管理之后,对于那些长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拍卖处理,既可以促进遗失物的回收利用,也可以避免浪费过多社会资源。

  关于此事,石先生想要的只是一句“谢谢”。对于遗失物的处理程序来说,公众关心的显然不仅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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