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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大修”,向互联网垄断说“不”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20-01-08

  电商平台“二选一”,到底应不应该被反垄断?如何认定?未来有望有法可依。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其中一大看点,是将对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纳入其中。

  2018年《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此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在发布会上介绍,通过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促进了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他同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现行的《反垄断法》当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在《反垄断法》修订研究过程中,重点要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问题”。

  现行《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彼时,电商企业大多处在“跑马圈地”的初创阶段,鲜有真正意义上的垄断。因此,《反垄断法》所“反”,多为传统行业垄断,从垄断认定到责任追究,都是以此展开。《反垄断法》实施后的11年,正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阶段。随着电商巨头的争相崛起,矛盾与纷争日益增多,健康的市场秩序不可或缺。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互联网领域“二选一”“独家交易”等行为被明确禁止。《反垄断法》此次“大修”,既是拾遗补缺“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与《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问题”。提起电商领域的“迫切问题”,“二选一”毫无疑问应占有一席之地。从集中在促销期间转向常态化,从少数类别到基本覆盖全品类,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其规模和影响却在不断扩大。

  电商“二选一”的弊端尽人皆知,但在一片口诛笔伐中,这种“店大欺客”的行为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依据现行《反垄断法》规定,“二选一”乱象难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提起“二选一”,某些电商平台习惯以“互相选择”自辩。实际上,因为精力、习惯、社交圈等因素的影响,在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占据优势地位的电商企业,会对用户形成很强的锁定效应,即使产品和服务质量变差,用户也很难将其抛弃。对照《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这本身就是垄断。

  “十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草案,不仅对垄断认定范围做出了全面的覆盖,而且为互联网反垄断提供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适用条款,由此体现出法律对于市场垄断行为的严肃态度。在明确定义的同时,《反垄断法》草案还大大加大了处罚力度。现行《反垄断法》规定,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此次“大修”一举将罚款上限提至5000万元,是之前的100倍。垄断经营旨在获取巨额利益,如果处罚力度“无关痛痒”,难能对此真正形成震慑力。如果说明确定义旨在及时发现垄断行为,严打重罚则能让垄断经营者感受到“切肤之痛”,如此双管齐下,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对于电商“二选一”来说,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的态度始终如一。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其中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在杭州举行的“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表示,“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关注‘二选一’,对各方反映强烈、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适时立案调查。”

  以《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标志,电商“二选一”已经进入了法律打击的视野。期待执法部门有法必依、以案说法的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明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正在面临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秉持宽容开放的态度开展良性竞争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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