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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检验司法职业素养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9-04-24

  4月20日,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审。两个修订草案三审稿拟进一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其中包括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并在法官、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去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两部重要的国家机构组织法首次迎来“大修”,其中一个主要内容正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一样,此番修改再次强调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与问责。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需要制度的层层推进,而且也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当属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作为现代刑事法治的第一原则,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理想的法治状态追求合理性与合法性统一,合法必先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的却未必合法。究其原因,追求程序正义的形式合理性,与追求结果正义的实质合理性之间,普遍存在矛盾和冲突。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形式合理性要求“罪刑法定”,也就是,只有当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时候,才可以定罪量刑。然而,相比起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法律条款终究是有限的,因此难免会有所遗漏。相比之下,实质合理性追求的是结果正义,即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可以类推的形式寻找法律依据。虽然于法无据,但这样的司法逻辑显然更能迎合公众情绪,常见情况是,以案件性质和社会影响定罪论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明确写入刑法,此次重申,无疑是对司法人员的一种提醒——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强调形式合理性,意味着司法人员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严格制约,“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往往被视为人权保障一同提起。当然,追求程序正义并不意味着放弃结果正义,强调形式合理性,也并不意味着无视实质合理性。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取决于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对那些有违实质合理性的案件,司法人员对法律的掌握情况和理解能力,对于准确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显得格外重要。

  从这种角度来看,法官法(修订草案)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同时强调基层工作经验,无疑颇具针对性和科学性。三审稿规定,参加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坚持逐级遴选、强调基层经验,既是拓宽人才上升通道的设置,也未尝不是基于工作实际需要的考量。只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才能从维护法律尊严,而不是满足公共情绪的角度准确裁决。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司法人员的职业行为作出了详尽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确保司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事,才能让公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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