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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既需授权,亦应明确边界

文章作者:大河报    发布时间:2019-08-05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近期召开的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

  随着“赏识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种具体表现而推广,“惩戒教育”日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甚至于到了谈“罚”色变的地步。面对不服管教的孩子,很多教师纷纷发出“老师越来越难当”的感慨。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以及呵护学生成长的角度看,确定教师惩戒权颇具现实意义。然而,教师惩戒权却遭到了不少质疑。原因就在于,很多人简单地将惩戒与体罚画上了等号。

  所谓惩戒,不仅是指对孩子的违纪行为做出惩罚,而且还要帮助他们戒除某种不良的习惯。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戒的意味。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由此不仅意味着要传授知识,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因此,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孩子适应集体领域的社会规范,懂得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为了确保社会规范的严肃有效,现实社会中充满了惩罚,如果孩子从小就不能学会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他们又该如何去适应今后必然面对的充满惩罚的社会?有多少“社会不适症”的发生,不正是肇始于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的衔接出现问题?

  质疑惩戒教育者显然是模糊了惩戒与体罚两种概念,现实生活中持有此看法者不在少数,甚至包括一些教师。概念的模糊直接导致了学校教育中的两个极端——要么认为惩戒是体罚而对孩子放任自流,要么以为体罚就是惩戒而对孩子大打出手,而这两者无一例外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惩戒与体罚的根本区别在于,惩戒旨在帮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而体罚不过是教育者个人情绪的宣泄。两种不同的态度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方式:惩戒是无损身心健康的适度处罚,体罚则是毫无顾忌对身体恶意侵犯。将两者混为一谈的质疑声越强烈,越足以说明教育部门致力于厘清惩戒与体罚边界的努力十分必要而必须。

  无论“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教育的本身都是一门“爱的艺术”。因此,衡量一种教育手段是否科学合理,首先就要看是否将满足孩子的需要、呵护孩子的成长放在了首位,而大可不必对其中“惩戒”之类的字眼过度敏感。只有将“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结合在一起,学校教育才谈得上完整——没有惩罚就无从感受赏识,没有赏识也将无从体会惩罚。两者相辅相成,却又同样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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